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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休闲渔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 2008-04-28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201-2008-000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沿海各有关乡镇、渔业村、渔业休闲公司:

近几年来,随着海洋水产资源的衰退,渔民经济效益减少,生活条件日趋下降,捕捞渔船转产转业迫在眉睫。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五厅、局于2003年联合颁发的《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精神,为渔民转产转业提供一条新的途径。为此,乐清市转产转业渔民积极发展休闲渔业,现已初具规模。但是,这两年来我市休闲渔船发展过于迅速,且有盲目发展的趋向。为了使我市休闲渔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维护渔民转产转业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休闲渔船的发展、报批及有关事宜特通知如下:

1、对渔业休闲公司的审批严格控制,非转产渔民申请的渔业休闲公司在报工商局审批时,一律不予审核。

2、对已经登记注册的渔业休闲公司,在申报休闲渔船时,必须经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港监督核准后,报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3、根据乐清休闲渔船的现状,原则上不再增加休闲渔船数量。

4、对已申报的休闲渔船,作业区域只限于乐清湾内,作业方式只准许垂钓、放笼休闲作业,严禁在乐清湾内进行拖网休闲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