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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围海(滩涂)行为的联合通告
发布单位: 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 2008-04-28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201-2008-00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近期,我市出现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因利益驱动在沿海乡镇非法围海(滩涂)的行为,对沿海自然港湾和潮间带滩涂造成永久性破坏,海域自净能力下降,污染严重,破坏了海域生态环境。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滩涂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未经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海(滩涂)行为属违法行为。

二、《浙江省滩涂围垦条例》规定:“通过工程措施(包括滩涂围垦工程、促淤工程、堵港围涂工程)进行滩涂围垦建设的,须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并取得滩涂围垦部门发放的滩涂围垦许可证。”“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围海(滩涂)侵占国有海域(滩涂)的行为,对违法围海(滩涂)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查处。

四、非法围海(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觉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         乐清市水利局

乐清市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