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海洋与渔业局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
关于200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 2008-04-28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201-2008-00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2007年我市渔业油价补贴分配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7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07]33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7年度油价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1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就我市200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油价补贴范围

从事近海、内陆捕捞、渔运、休闲渔业的企业或个人,从事水产养殖业并使用养殖机动船、柴油机的企业或个人,以及远洋渔业企业。

二、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对象的确定

1、近海、内陆捕捞、渔运及休闲渔业:(1200711前登记在册且经年审检验合格的捕捞渔船,按12个月的补贴时间计算核定。(2)更新改造和新购置的捕捞渔船,在101前已依法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按补贴时间计算核定。(3)市内买卖过户的捕捞渔船,双方无约定的由实际使用人领取补贴资金,按原船主注销证书的时间分享补贴金额,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4)渔运船必须符合(1)、(2)、(3)之规定。(5)休闲渔船必须经上级批准后,符合(1)、(2)、(3)之规定。

2、远洋捕捞渔船的油价补贴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财建字[2007]145号文件规定。

3、海淡水养殖:养殖区域原则上符合《乐清市渔业发展规划》,使用机动渔船或应用柴油机提水机械或配备发电机组的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1)滩涂、浅海、网箱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按机动渔船的实际功率数计算核定。(2)从事养殖使用机动船或应用柴油机机械提水,并属于科技示范户、无公害基地产品、省级千场无公害认定、围(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项的。

三、上报相关表格要求

各乡镇将所发表格务必于1120日以前报至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企业科联系人:张伟一,联系电话:62565016;海洋与渔业局,渔政站联系人:郑荆生,联系电话:62556270;渔业科联系人:方芳,联系电话:62529328;船检站联系人:谢炳森,联系电话:62523337

渔业油价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认真细致、扎实地做好调查摸底、统计核实等基础工作,做到不虚报、多报、重报或漏报、少报,为下一步及时准确发放油价补贴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